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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221号原告邓某甲。法定代理人邓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以被告下落不明,经考虑另寻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才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