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221号原告邓某甲。法定代理人邓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以被告下落不明,经考虑另寻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才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