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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罗杰与南川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杰,南川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3号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杰,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川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北街皂桷井小区D幢。法定代表人魏大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霞,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杰与南川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原南川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2000)南川法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罗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渝三中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罗杰仍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11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民申字第27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渝三中法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2010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抗【2010】57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渝高法民抗字第211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接着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渝高法民提字第386民事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三中法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14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4)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93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诉讼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终结了本案再审程序,本院继续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渝三中法民申字第00093民事裁定。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