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理之与冉建、王小斌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之,冉建,王小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583号原告王理之,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刘扬,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若晨,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建,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冉琦,男,西安市莲湖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西安市太和路玄武新城小区6-10-04室,系冉建之子。被告王小斌,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帅,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之与被告冉建、王小斌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之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