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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贾智慧、黄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贾智慧,黄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79号。法定代表人林益楠。委托代理人陈国权,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智慧。被告黄彩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贾智慧、黄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权及被告贾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彩虹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8日,被告贾智慧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卡号:52×××05),签字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刷卡消费,截止2015年6月1日,被告尚欠透支款金额75270.22元,利息6300.04元,滞纳金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75270.22元,并支付利息6300.04元、滞纳金2500元(利息、滞纳金算至2015年6月1日,之后仍按信用卡章程与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合计84070.2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含信用卡章程、合约)。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章程与合约的事实。3、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利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并透支的事实。4、工行催收情况表。证明被告信用卡透支拒不偿还,原告持续催收的事实。5、利息、滞纳金说明及个人综合账户查询表。证明被告信用卡账户透支情况。被告贾智慧辩称:信用卡是我用的,但是现在本人被关在看守所,出去后会还的。我现在已经破产,银行里慢慢还。希望原告方考虑我的情况。被告黄彩虹未作答辩,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贾智慧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未提出异议,被告黄彩虹未到庭质证,依法可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贾智慧申领信用卡并刷卡消费的行为,应视为向原告借款消费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贾智慧、黄彩虹系夫妻关系,贾智慧所借款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彩虹也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贾智慧个人债务,故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彩虹对该债务具有共同清偿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智慧、黄彩虹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75270.22元及利息6300.04元、滞纳金2500元(利息、滞纳金已算至2015年6月1日,之后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智慧、黄彩虹承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尤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