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罗国志与王莉莉、金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志,王莉莉,金卫,殷娟,赵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1401号原告罗国志。委托代理人乔红霞,上海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莉。被告金卫。被告殷娟。被告赵菲。原告罗国志诉被告王莉莉、金卫、殷娟、赵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四被告下落不明,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国志的委托代理人乔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莉、金卫、殷娟、赵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国志诉称:被告王莉莉和被告金卫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2日,被告王莉莉以生意周转所需为理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一个月后还清。另被告殷娟、被告赵菲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至2015年12月,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款项,四被告均采取拖延态度,不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莉莉、被告金卫共同支付欠款本息6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莉莉、被告金卫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3日起算,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王莉莉、被告金卫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殷娟、被告赵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莉莉未作答辩。被告金卫未作答辩。被告殷娟未作答辩。被告赵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被告王莉莉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借款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被告殷娟自愿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为被告王莉莉借款本息、律师费和诉讼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2月11日,赵菲出具承诺书,承诺王莉莉的借款60万元本人承诺2015年12月18日前归还,如未按时归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款项,三被告均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王莉莉与金卫系夫妻关系。原告为诉讼,聘请了律师,支付了律师费4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担保书、承诺书、户口本复印件、聘请律师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王莉莉向原告借款60万元及双方约定月利率2%、律师费承担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莉莉归还借款本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王莉莉与金卫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故被告金卫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殷娟自愿对被告王莉莉的借款的本金利息等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故被告殷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菲承诺自愿归还被告王莉莉的借款,如不能归还愿承担一切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赵菲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被告赵菲对被告王莉莉向原告归还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莉莉、金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国志借款60万元;二、被告王莉莉、金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国志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王莉莉、金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国志律师费损失4万元;四、被告殷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赵菲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0元,财产保全费3,850元,合计诉讼费13,690元,由被告王莉莉、金卫、殷娟、赵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东审 判 员 邬建云人民陪审员 秦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