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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春诉被告何书方、何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何书方,何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64号原告宋春。委托代理人邢汉才,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书方。被告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诉被告何书方、何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