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汪绍康与刘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绍康,刘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199号原告:汪绍康。被告:刘东生。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汪绍康诉被告刘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信息有误,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绍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全额退回原告汪绍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