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化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刑初91号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化某,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侯审。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化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化某甲(被告人化某的妹妹)与赵东离婚,后双方因争夺女儿赵某某的抚养权发生纠纷。因赵某某面临入学需要户籍,而赵家又拒绝将赵某某的户籍变更登记到化某甲的户下,被告人化某遂于2012年11月到南京市中央门车站附近,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了办证的人,办证人依其要求伪造了“泗洪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一枚,并在其事先准备好的“证明”上加盖了该印章。该证明的内容为“兹有青阳镇新建路45号,化某甲(身份证号为××)丈夫雷利军(身份证号为××)未能查询到长女化某乙(2007年8月18日)户籍信息”。后被告人化某向泗洪县妇幼保健所提供了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取得了泗洪县妇幼保健所开出了化某乙(即赵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随后,被告人化某到公安机关为化某乙办理了户籍登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高某、杨某、田某等人证言,“证明”,情况说明,赵某某、化某乙户籍信息,化某乙医学出生证明,青阳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样本,文件检验鉴定书,投案自首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化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化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化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仲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程程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