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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方书诉黄杨、王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书,黄杨,王美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036号原告方书,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杨,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王美灵,贵州省凤岗县人。本院审理原告方书诉被告黄杨、王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曙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