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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岸与钱紫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3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彭峥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1,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区。委托代理人钱正直,男,汉族,1947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深宝安区,系被告的父亲。上列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认为与被告钱某1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钱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钱某2成年(升学、就医等重大费用除外)。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任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