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岸与钱紫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38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彭峥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1,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区。委托代理人钱正直,男,汉族,1947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深宝安区,系被告的父亲。上列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认为与被告钱某1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钱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钱某2成年(升学、就医等重大费用除外)。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任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