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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陶与黄幼英、郑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陶,黄幼英,郑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曾陶,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幼英,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奶春,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曾陶与被执行人黄幼英、郑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及车辆,但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