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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岳玉峰诉被告刘洪、张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玉峰,刘洪,张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590号之一原告:岳玉峰,男,住什邡市。被告:刘洪,男,住什邡市。被告:张元秀,女,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玉峰诉被告刘洪、张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玉峰撤回对被告刘洪、张元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岳玉峰负担。审判员  陈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