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岳玉峰诉被告刘洪、张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玉峰,刘洪,张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590号之一原告:岳玉峰,男,住什邡市。被告:刘洪,男,住什邡市。被告:张元秀,女,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玉峰诉被告刘洪、张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玉峰撤回对被告刘洪、张元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岳玉峰负担。审判员 陈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