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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与卢笑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卢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民终3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住所地:尉氏县。法定代表人: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卢笑龙,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以下简称三毛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卢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卢笑龙租用三毛便利店一楼1.4平方米摊位经营糖葫芦,每月向三毛便利店支付租金1000元。2014年1月28日,卢笑龙雇员王咏梅上班走到摊位工作台转弯时,身体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因三毛便利店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三毛便利店赔偿王咏梅各项损失25570.87元,三毛便利店上诉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7日,三毛便利店按判决已支付26653.87元(含受理费)。另查明,三毛便利店提交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卢笑龙在经营期间,卢笑龙的商品和员工及其他物品需卢笑龙自行投保、保管,如出现商品、物品损失或人员问题,卢笑龙自行负责,三毛便利店无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三毛便利店诉请的25570.87元赔偿款是因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民法院判决三毛便利店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毛便利店提交的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12月22日,而赔偿事故发生于2014年1月28日,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三毛便利店起诉让卢笑龙支付25570.87元及诉讼费1240元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根据,对三毛便利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承担。三毛便利店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首先,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协议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但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所以,原合同条款是有效的。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三毛便利店赔偿后有权要求卢笑龙承担损失。一审法院引用合同法五十三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三毛便利店,承租方是卢笑龙。不存在造成承租方人身伤害的情况。引用本条是曲解混淆概念,导致错误判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卢笑龙答辩称,受害人王咏梅的伤是因三毛便利店作为商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关联性。从三毛便利店诉称的合同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人身损害问题由卢笑龙承担,也没有约定如何承担责任。而是约定的“人员问题”,人员问题并不像三毛便利店所称人身伤害问题,况且约定人身损害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是无效条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三毛便利店与卢笑龙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但期限为不定期租赁。该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卢笑龙在经营期间,卢笑龙的商品和员工及其他物品需卢笑龙自行投保、保管,如出现商品、物品损失或人员问题,卢笑龙自行负责,三毛便利店无任何责任。2014年1月28日,卢笑龙雇佣人员王咏梅上班时受伤,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三毛便利店为此已支付26653.87元(含受理费)。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三毛便利店赔偿后即提起诉讼,要求卢笑龙承担其各项损失26653.87元。三毛便利店该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于法有据,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三毛便利店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卢笑龙支付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尉氏中心店各项损失费用26653.8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0元,均由卢笑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荀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