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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257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