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张宁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住所地封丘县城振兴路中段。负责人李树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康宁,该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华,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宁。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以下简称封丘农行)与被上诉人张宁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贾康宁、宋华,被上诉人张宁的委托代理人荆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立东审 判 员 王师斌代理审判员 宋 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