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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卢伟与李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伟,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卢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卢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峰有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