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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139号原告:黄某,职工。被告:项某,无固定职业。原告黄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4月13日,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