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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光、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52号申请人宋光,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宋光与被申请人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乳山市区南山路西海峰街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乳国用20150211号)。2、查封申请人宋光所有的位于乳山市海阳所镇驻地66幢1号、2号、3号、13号、15号、16号(产权证号:乳房权证海阳所字第××、20××67、20051068、20××78、20051080、20××81号)的六套房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芳年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