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津县榕达商贸有限公司、德州智融仓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津县榕达商贸有限公司,德州智融仓储有限公司,杨英山,李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24-1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宁津县榕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时集镇宁朱路杜家阁村。法定代表人杨英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德州智融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共青团路1509号。法定代表人吕成雷,该公司经理。被告杨英山,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李娟,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宁津县榕达商贸有限公司、德州智融仓储有限公司、杨英山、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撤回对被告德州智融仓储有限公司、杨英山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德州智融仓储有限公司、杨英山的起诉。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