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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艾继领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继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19号原告艾继领,无业。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号。法定代表人石朝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远恒,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刘寨工商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灿,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继领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继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继领负担。审 判 长  郭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景科人民陪审员  高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