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沈晓燕,陆健,沈永堂,冯雅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50号。负责人胡小兵,系行长。被执行人沈晓燕,女,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陆健,男,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沈永堂,男,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冯雅仙,女,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晓燕、陆健、沈永堂、冯雅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舟普执民字第340-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沈永堂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食品厂路65号2幢307室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2016年4月5日,买受人陈忠波(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604103759系个人单独购买)以105.4万元最高价竞得。买受人陈忠波于2016年4月6日支付了首付款50.4万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竞得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余款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提供贷款55万元直接支付至我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食品厂路65号2幢307室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的限制。二、买受人陈忠波可持本裁定书单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办理相应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