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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交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牟墩良与张宁、李明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墩良,张宁,李明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278号原告:牟墩良。被告:张宁。被告:李明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39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北、银川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墩良与被告张宁、李明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墩良以已与各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墩��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宁、李明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墩良撤回对被告张宁、李明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牟墩良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