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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丛海岭与被告戚中海、王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海岭,戚中海,王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67号原告丛海岭。被告戚中海。被告王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海岭与被告戚中海、王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