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丛海岭与被告戚中海、王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海岭,戚中海,王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67号原告丛海岭。被告戚中海。被告王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海岭与被告戚中海、王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