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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二宝、石金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二宝,石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顾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石二宝,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石金荣,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二宝、石金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二宝妻子赵素琴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