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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魁良与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魁良,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82号原告申魁良。委托代理人赵志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陈玉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孔维朝。该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魁良与被告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魁良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申魁良负担。审判员  王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