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芷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与尤志龙申请支付令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芷执字第113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与尤志龙申请支付令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尤志龙已按(2015)芷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案件申请费38元、申请执行费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