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海军与广西建汽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广西建汽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225号原告陈海军,男,汉族。被告广西建汽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277-41-4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天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广西建汽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海军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4元(原告陈海军申请免交),减半收取1982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李 晶审 判 员 余电臻人民陪审员 苏玉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尔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