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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76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住所地蓬县相如镇真武支街。法定代表人杜锦强。委托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诉被告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