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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法民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成、马X琴与被执行人马X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成,马X琴,马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泌法民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张X成,男,1954年9月4日生,汉族,文盲,。申请执行人马X琴,女,1958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X,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刑重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成、马X琴与被执行人马X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泌法民执字第005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