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呼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呼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兰区许堡乡。被执行人王晶某某,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长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