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海阳与张延阳、李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阳,张延阳,李景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862号原告黄海阳,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继胜,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阳,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被告李景香,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阳与被告张延阳、李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阳以案件管辖问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阳负担。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灵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