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月明、李玉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姜月明,李玉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南一,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姜月明。被执行人李玉蝉。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月明、李玉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月明、李玉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2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83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姜月明用其所有的砖375750块,每块按0.27元计价共计价款101452.50元,除去拉转费用17524.50、执行费1000元后剩余的83027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83027元,砖已由申请执行人拉离现场,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