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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邵县新洁康餐具消毒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新法执字第271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邵县新洁康餐具消毒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印刷机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邱立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