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代明树与柯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树,柯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05号原告代明树。委托代理人李俊慧,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等。委托代理人朱光红,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等。被告柯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代表人蒋治文,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刘洁琼,该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树诉被告柯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明树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明树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代明树负担。审判员  杨思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