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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青云与张高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云,张高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高青云,女,生于1962年9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执行人张高花,女,生于1959年10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青云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张高花偿还其人民币102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张高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需划拨张高花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高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