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4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北京欧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北京欧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欧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35-1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岭,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欧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严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欧严明,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沧州市姜华电路板有限公司与北京欧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欧严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部分银行存款后,再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