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金保纪与陈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纪,陈小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637号原告金保纪。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西华县娲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龙。委托代理人赵竞争,西华县箕子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纪诉被告陈小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保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纪撤回对被告陈小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保纪承担。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