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3民初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华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第297号原告孙华,女,汉族,被告王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