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华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第297号原告孙华,女,汉族,被告王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