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字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韦尚茂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尚茂,张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字77号申请执行人韦尚茂,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国海,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韦尚茂与被执行人张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韦尚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国海劳务费390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韦尚茂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除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冻结的1251.78元的存款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甘0423执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管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炯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