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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707号原告罗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陈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沛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