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许建富与元氏县祥通汽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富,元氏县祥通汽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633号原告许建富,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地址山西省汾阳市。被告元氏县祥通汽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原告许建富与被告元氏县祥通汽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建富不能提供被告元氏县祥通汽运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本院依原告提供地址邮寄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建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9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495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许建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惠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