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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裴雪芳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裴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03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琮,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裴雪芳,女,1983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裴雪芳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厦思城物管罚(2015)0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6日在厦门日报刊登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核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蔡 乾代理审判员  简振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