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传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325号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保生。委托代理人周红莉。委托代理人尹海明。被告马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