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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中宝与被执行人翁玉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宝,翁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中宝。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申请执行人郭中宝与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将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申请执行人郭中宝与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文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