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中宝与被执行人翁玉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宝,翁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中宝。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申请执行人郭中宝与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将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申请执行人郭中宝与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文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