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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金马与郭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马,郭朝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046号原告王金马,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朝彬,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马诉被告郭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马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