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11号-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水清、于明仙与被执行人许丁凡、许小波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水清,于明仙,许丁凡,许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11号-7号申请执行人钟水清。申请执行人于明仙。被执行人许丁凡。被执行人许小波(曾用名曾祥圣)。申请执行人钟水清、于明仙与被执行人许丁凡、许小波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小波妻子徐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小波妻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