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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委托代理人:李高峰,魏县魏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委托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女方陪送物品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