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委托代理人:李高峰,魏县魏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委托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女方陪送物品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