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大同市骏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骏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日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835号原告大同市骏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云河汽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秀清,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日东,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大同市骏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骏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日东名下银行存款113792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杜文俊名下车牌号为晋B762**丰田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车一辆、大同市骏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晋X**、晋BX**、晋BX**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晋BRX**挂张拖牌重型箱式半挂车、车牌号为晋BAE**挂环球牌重型箱式半挂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日东银行存款113792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