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任予荣与贾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予荣,贾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564号原告:任予荣(又名任芋荣),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任一宝,居民,系任予荣之子。被告:贾宝宝(又名贾宝),男,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安徽省萧县。原告任予荣与被告贾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长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任予荣提供的被告贾宝宝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按被告不明确处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予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