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姚娟与潘玉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娟,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姚娟。被执行人潘玉林。本院在执行姚娟与潘玉林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玉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姚娟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222.97元,诉讼费25元,合计4247.97元。本院在执行期间,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潘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在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潘玉林在农业银行眉县支行存款信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潘玉林交付了该案全部案款,因申请人姚娟系(2016)陕0326执第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故将该笔案款4247.97元转至(2016)陕0326执第16号案件的执行款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晓娟 来自